Article 1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

(二)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

(六)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

(七)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