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事由迁移、砍伐树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或者历史名园等重要场所树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迁移、砍伐五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树木、胸径大于五十厘米十株以上树木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迁移、砍伐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属于砍伐树木的,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监督检查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