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并抄送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管线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应急预案、管线单位制定的本单位应急预案,应当与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