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二)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三)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报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四)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