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地下管线行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以及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