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现有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排水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周边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包括管网走向、管径、坡度、标高和接驳井坐标、标高等。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房屋建筑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应当纳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与主体工程一同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小区排水管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接驳井的坐标、标高等参数。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雨水、污水分流以及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情况等内容;对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以及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予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
市政污水管网接驳井应当合理设置并预留,与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红线相邻近。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污水管网重要接驳井、重点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等污水输送关键节点加装智能感知设备,对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