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得同意后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未及时恢复原海绵城市设施或者未在同一地块、项目内新建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