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派员对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