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壮大辖区内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市场主体,引导肥料使用者科学施用生物有机肥、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推进化肥减量。
肥料生产者应当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用标准,在生产作业场所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化肥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化肥的名称、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鼓励和支持销售其它种类肥料的销售者建立并执行销售台账制度。
肥料使用者应当根据农作物生长需肥规律和土壤养分情况,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科学施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