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