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乡村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逐步推行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模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建立清扫保洁和日常巡查制度。

在人口聚居相对分散的农村地区,推广和应用无动力、微动力污水处理一体化、小型分布式生物质垃圾焚烧炉等新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