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鼓励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