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

本市制定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企业等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录入本市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步进行宣传解读。与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