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和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申请许可。其他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体育部门另行制定。
体育部门应当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和场所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会同文化旅游、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