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开展多样化、高质量的体育项目,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中小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掌握至少两项运动技能。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倡导学生每天参加校外体育锻炼一小时,家庭、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和保障。鼓励公共体育设施为学生体育锻炼提供时段、场地等便利。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在园在托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幼儿室外活动时间、效果和质量。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推进校际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