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仲裁工作,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教育、金融、商务、交通、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