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农村房屋建设应当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地、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