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组织巡查,情节严重的,或者巡查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及时报告、制止和查处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乡村规划和用地许可文件的;

(四)发生占用基本农田等违法用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