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侨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金融、税务、外事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及其服务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