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种植管护,通过统筹、整合有关财政资金,保障后期管护费用,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安排用于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播种面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管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