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跨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本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牵头负责运营监督管理的主体。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相关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的乘客服务标准和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互通运营信息,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一卡(码)通行、衔接线路安全有序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