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四)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五)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护栏、护网、护篱等设施;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桥线路轨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十一)擅自开展临近有轨电车线路的起重作业,且影响范围与地面以及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六米内范围重叠;

(十二)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