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三)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通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五)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导向、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和警示标志;

(六)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七)定期对本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

(九)合理设置自动售票检票设备和乘客服务窗口;

(十)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十一)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等;

(十二)在列车、车站醒目位置设置紧急求助按钮、公布紧急求助电话,及时响应乘客需求;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