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发布旅游信息,造成旅游活动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文化旅游投诉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