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碳账户建设和管理,完善碳账户数据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探索构建碳账户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促进碳账户系统与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效衔接。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涉碳数据采集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国家、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集归集涉碳公共数据。

发展改革、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采取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技术措施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