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绿廊、绿道建设,串联城乡公园、景区、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逐步形成特色多样、功能完善的绿廊、绿道网络。
城镇型绿道禁止机动车通行,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消防、医疗、应急救助、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除外。城镇型绿道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标志标识,提示机动车禁止驶入。
绿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