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持证人员在合作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销备案,收回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持证人员在合作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由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收回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