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Article 18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牧、露营、洗车、清洗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