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乘客乘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携带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四)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电梯;

(五)强行开启层门、轿门,长时间阻碍电梯关门;

(六)拆除或者损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统一应急救援标识、报警装置和电梯安全部件;

(七)在电梯内吸烟、嬉戏、打闹、蹦跳,拍打轿厢;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安全区域外;

(九)发生火灾、地震时乘用电梯;

(十)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使用电梯运送装饰装修材料、建筑废弃物或者大件物品的,应当及时与电梯使用单位联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