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电梯拟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设置停用标志,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还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启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