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二)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政策措施,不按照规定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会商会意见的;
(三)违法收取目录清单以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收费的;
(四)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的;
(五)违约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