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审查;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设置合理过渡期,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出台配套规定的,需要明确配套规定的制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政策措施设置过渡期的,政策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要求,指导其制定落实方案,帮助其在过渡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