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条件;

(二)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三)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四)对不同所有制的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

(六)其他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