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对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执法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