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在报纸等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