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和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镇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依据供热、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供热、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依据供(节)水、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供(节)水、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依据城市市政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政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依据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依据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和有关社会生活噪声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依据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照商贩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法经营的行为;
(十)国家、省批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按照国家、省批准的范围执行;县级市因行政区划调整成为市辖区的,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在依法调整前,继续按照原范围执行。
国家、省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