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旗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注重和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市、旗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编制详细规划及道路、园林绿化、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建设内容和要求。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