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增加透水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开发区和工矿企业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