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爱国卫生工作责任人,并接受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定期检查或者随机抽查成员单位及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情况,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将年度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爱卫会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爱国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监督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