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清障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四)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

(五)协调解决防洪、排水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建设、指导、调动防汛抢险队伍;

(七)负责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资金的安排,以及防汛抗洪物资的计划、购置、管理和调度;

(八)负责洪涝灾情和防洪效益的统计、分析、核查及总结上报;

(九)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