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实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审查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附具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

(四)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河道、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跨越河道、淀泊、水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