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