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维护生态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金沙江、大渡河、雅砻江、安宁河干流、支流,以及泸沽湖、邛海、马湖等原生态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资源,不违规向河道、湖泊、湿地等水域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不违规占用堤岸、水域、滩涂;

(二)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主动性,积极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三)自觉保护林草资源和防灭火设施设备;

(四)爱护城镇绿地、公园、花草树木,保护古树名木;

(五)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以及栖息地,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

(六)不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捕捞,不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不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其他维护生态文明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