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其他相关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应当依据管控要求,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相衔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森林等要素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分步实施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