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侵蚀沟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管护。
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植树造林、荒坡地开垦等农林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