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利用、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对破坏、污染地下水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