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地下水(不含中深层地热水)开采实行分类管理。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合理配置。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