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军人配偶参加拟安置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招聘)时,不受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军人配偶专场招聘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各项优惠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按照规定落实相应补助、保险待遇。
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进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