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对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优惠。
商业保险机构开展针对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保险业务,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