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转来的喜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为其家庭送喜报: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一等战功、国家级表彰和军队一级表彰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省军区共同送达;

(二)获得二等战功、一等功、省部级表彰和军队二级表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共同送达;

(三)获得三等战功、四等战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军队三级表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共同送达。

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发放奖励金。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